《规定》要求,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上岗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并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病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期、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害的作业。 (文/雷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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